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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拟定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审核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
(四)审核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方案;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科学配置各部门的职能。
(五)审核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开发区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方案。
(六)负责市级党政群各部门以及开发区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审核县(市、区)委、政府工作机构的调整;分配下达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总额;分配下达全市各级各类专项编制总额。
(七)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案;审核或批准市级党政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职能界定;审批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并协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控编进人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数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事业单位登记和年检工作。
(十一)对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和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报告市编委及市委、市政府。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编办内设 3 个职能科。
(一)综合科
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关会务、文秘、档案、印鉴、信息、接待、保密、安全、信访、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拟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章;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的代码标识分配、颁码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微机管理和全市编制信息系统网络建设;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报表工作。
(二)行政编制管理科
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市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各类专项编制和军转编制的总分配意见。审核市级党政群各部门及开发区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县(市、区)委、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工作机构设置;研究提出市政府各部门职能转变的意见;研究协调市级党政群各部门和市级党政群各部门与县(市、区)机关的职责分工与职能调整。指导协调县(市、区)、乡镇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建立机关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机关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级机关及县(市、区)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负责市级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签发和管理。
负责市级机关人员结构管理和控编进人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科级职数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的审核工作。
(三)事业编制管理科
负责市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研究起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负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负责审核市直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以及经费预算形式,审批县
( 市、区 )
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建立事业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和法
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级事业单位及县
(市、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负责市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签发和管理;负责市级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管理和控编进人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市级事业单位科级职数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市级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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