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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10-25 00:00:00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二)市委组织部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部分职能。
  (三)市财政局有关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企业工资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三)代表市政府向部分监管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置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档案、安全、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考核分配科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竟见和措施;根据国家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三)统计评价科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四)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等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五)企业改革科
  贯彻执行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法规,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大企业、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化代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
  (六)规划发展科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 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监事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监事工作;负责非派出监事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监事会工作。
  (八)党群工作部(信访接待室)
负  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委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纪检委(监察室)
  负责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所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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