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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2007-10-16



说 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科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6年5月底,我局的执法依据共22件,其中:法律8件,行政法规5件,地方性法规2件,部门规章2件,省政府规章5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2类,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15项。以下内容已经2006年5月20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执法主体

晋城市商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5、《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 

6、《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
(一)专业执法依据 (8件)

1、法律(3件)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79.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4.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6.4.12

2、行政法规(1件)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1

3、地方性法规(1件)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或者

批准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11

4、部门规章(2件)

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6.1.1

2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2005.1.1


 

5、地方政府规章(1件)

规章名称

制定或者

批准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6.2.12


 

(二) 共同执法依据(14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10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0.1

11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2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3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省政府

2005.9.1

14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

2005.9.1

(三)承办执法依据(3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1.7.2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5.9.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1.4.12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 行政许可

1、酒类批发许可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6条

2、生猪定点屠宰许可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5条

3、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

4、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10、23、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20条。

(二) 行政处罚(15项)

1、未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复印件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7、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擅自生产、批发酒类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批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8、伪造、租借、涂改和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0、省外酒类进入本省,无售出地的准运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运和销售,补办手续。

处罚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1、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2、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处理、罚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3、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4、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5、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形严重的:

(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7)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国务院《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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