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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2007-10-16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设立条件
(1)中方合营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3)中、外投资者的注册资金必须是自有资产,具有绝对的处分权;不能以租赁的房屋、设备、场地作为投资,也不能以银行贷款认缴注册资金;
(4)有具体的经营项目,且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5)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部门报批。
3、需报材料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
(2)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登记表;
(4)新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当地所以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6)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中外投资者向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及被委派人的身份证件、履历表;
(8)中外投资者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涉及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价投资的,还需提交有关权属证明;
(9)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1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3)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还需提交有关审查意见书;
(1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的,根据《合资法》第3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8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的,根据《合作法》第5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7条3款,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西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晋城市政府对外承诺:7个工作日。

(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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