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市政办〔2007〕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市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市区非法客运车辆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关于对市区非法客运车辆集中整治的 工 作 方 案
(市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为维护市区客运出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客运出租车辆,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集中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晋政办发[2005]64号、晋市政办[2006]93号以及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精神,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非法客运车辆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韩守元 市建设局局长 赵建云 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城区公安分局局长 原体进
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福顺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苏德龙
市建设局助理调研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苏德龙(兼)。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对市区非法营运的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机动车进行整治。
(二)对已到报废期和套用牌照的出租车进行整治。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进行整治。
(四)对公共汽车站点、小区出入口以及城市其它主要繁华道路上非法乱停乱放,涉嫌等客候客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整治。
(五)市区主要繁华街道禁止三轮机动车行驶。
四、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整治时间
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年底结束。其中2007年10月1日至12月底为第一阶段重点整治时间;2008年3月1日至5月底为第二阶段重点整治时间;2008年8月1日至10月底为第三阶段重点整治时间。
(二)整治方法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采取日常性整治与集中联合行动整治相结合的方法。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集中整治的合力。
(三)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营造整治氛围。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整治氛围,对非法营运者造成强大的震慑作用,教育广大市民自觉拒乘“黑出租”、“黑摩的”。
2、全面整治,严打非法营运。城建、公安交警和城市行政执法部门,采用定点检查和巡逻检查的方式联合执法,在市区内成立7个联合执法小组,其中每组公安交警2人,城建部门4人,行政执法部门3人,联合行动,统一执法。执法区域在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三大队、四大队辖区,对从事非法营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行查处,重点是各类非法从事客运的汽车、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要充分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对非法客运车辆进行取证,必要时对非法客运易集结地和车辆进行有奖举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客运行为。
3、完善标志,规范停车秩序。在市区客运车辆站点周边、小区出入口等非法客运机动车出入停靠地,设置和完善相关的交通禁停标志,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候客。同时要对市区新市街、建设路、黄华街、红星街、泽州路、凤台街等主要繁华路段进行认真调研,必要的路段要设置禁止机动三轮通行的交通标志,确保该路段的交通有序。
五、职责分工
(一)城建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对非法营运车辆的集中整治工作;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二)公安交警部门
负责和建设客运、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上路联合行动的具体承办工作;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负责在市区主要繁华路段、客运车辆站点周边、小区出入口等非法客运机动车出入停靠地,设置和完善相关交通禁行标志和禁停标志。
(三)城市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道路人行道内和城市道路以外涉嫌“黑出租”、“摩的”车辆的乱停乱靠候客的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整治非法营运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集中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注重协调,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形成合力,切实抓出成效。
(三)从严整治、依法处理
对进行非法营运的车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从重从严依法进行处理,切实对非法营运者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对查扣的非法车辆要统一登记、统一处理,严禁循私枉法、随意放车,确保严格公正地处理每一起违法案件,对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在查处工作中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的违法人员,移交城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
通过集中整治非法营运行动,积极探索整治非法营运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集中整治非法营运的能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营运活动的反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