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机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说
明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晋市政发[2005]22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6年底,我局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27件,其中:法律2件,行政法规1件,地方法规2件,部门规章5件,地方性规章3件,共同执法依据14件;行政行为共有6类共23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强制1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8项。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晋城市农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专业执法依据(15件)
1、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批准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地方性法规(2件)
(1)、《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4、部门规章(5件)
(1)、《拖拉机登记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3令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经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经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5)、《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施行。
5、地方性规章(3件)
1、《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于1997年11月7日修正发布。
2、《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农机局于2006年3月20日发布即施行。
3、《山西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由山西省农机局发布,自2004年10月13日施行。
(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
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7、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挂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0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11、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12、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1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14、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三、行政执法行为(23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拖拉机申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
2、拖拉机驾驶员申领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
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
4、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申领驾驶证、操作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37条
(二)行政处罚(7项)
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超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2、未经批准擅自将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转让或出卖
处罚种类:收回补贴,上缴财政。
处罚依据:《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3、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4、未领取农业机械牌证即投入使用;使用已报废的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无证操作农业机械;违章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
处罚依据:《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5、无证驾驶操作或驾驶操作与证件内容不相符合;挪用、转借、涂改、仿造、冒领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或操作证;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拖拉机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路线驾驶或者单独驾驶拖拉机;拖拉机实习驾驶员驾驶或操作自走式专用机械;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或操作;在场院和农副产品加工作业区内吸烟、明火或内燃机排气管未安装灭火罩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专用灭火器材;胁迫驾驶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在农业机械上擅自增设座位或脚踏板超员作业、载运人员的;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牵引(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无专人护行;行人或骑自行车扒、攀正在行驶或作业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对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的可暂扣农业机械
处罚依据:《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因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后逃逸或故意破坏、仿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造成事故;其他情况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
处罚依据:《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7、伪造、占用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确认(1项)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裁决(2项)
1、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
《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2、农业机械在县、乡、村道路行驶发生未涉及汽车、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或在田间、场院发生作业事故而产生的纠纷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五)行政强制(1项)
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可以实施暂扣农业机械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8项)
1、核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
《山西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2、农业机械的动力机械注册登记、申领牌证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六条
3、拖拉机驾驶员定期审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4、拖拉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5、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审验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42号令)第三十三条
6、农业机械的动力机械年度检验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7、农业机械封存、报废审批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8、农业机械新产品投产前鉴定验收
《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