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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黄河新闻网 4月16日)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经营行为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为,从道路运输装载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布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传真:0351-4031404;电子邮件:4031404@163.com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管理,包括: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等;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提出处罚办法。货运源头单位未建立责任追究等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治超登(统)计制度和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另外,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也作出了规定,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卸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并抄告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车辆年度审验等。
对超限超载车辆予以放行的货运源头单位过磅、开票工作人员,超标准装载的装载作业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辆次处500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累计三次以上的,责令货运源头单位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记者薛日红)
来源:山西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