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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西新闻网 04月28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正式实施,昨日宣传活动举行
在主会场省城南宫广场,省人大、妇联、司法、劳动、工会等30多个单位到场 其他市也同时开展
本报4月27日讯 (记者
李莉)5月1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正式实施。今天,省人大、省妇儿工委、省妇联在省城南宫广场举行了宣传活动。
该《办法》,于2007年12月20日由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方面也做出很多新的规定,如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女性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的女性领导成员”。同时,为切实保证本《办法》有效实施,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多方面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为广泛宣传该《办法》,我省11个市同时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主会场设在太原南宫广场,上午10时,来自人大、妇联、司法、劳动、工会等30多个单位的宣传人员到位,向过往群众分发《办法》宣传册,并现场解答法律条文。
解读
用人单位招人 不得设性别限制
2006年,省人大开始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始修订。此次修订,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呈现出诸多亮点。
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检查
《办法》在女职工特殊保护、女农民工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得在职位资格条件中设置性别限制”、“用人单位至少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女性农民工”等。
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办法》增加了很多规定,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男方到女方居住地落户或者妇女离婚、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并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批给宅基地”。
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保护
针对妇女人身权利保护,《办法》做出详细规定:“禁止雇佣妇女在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猥亵的行为或者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
鼓励企业、个人设立家庭暴力救助所
《办法》细化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设立家庭暴力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救助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及个人设立家庭暴力救助场所”等。
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规定更具体
如果擅自录用未满十六周岁女性未成年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将录用的女性未成年人送回原居住地,对其中受到损害的进行治疗和赔偿损失,并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标准进行处罚等。
本报记者 李莉 来源:山西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