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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晋城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住房建设
2008-04-10 10:28:5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按照山西省建设厅晋建规字[2008]13号文要求,为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完成了《晋城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目前,该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向社会公布。

    附:晋城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晋城市规划局        
晋城市建设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一、住房供应计划

     (一)商品住房

    2008年,全市开工建设商品住房30.86万平方米(当年竣工面积)、3080套。其中: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2289套。

    (二)经济适用住房

    2009年,全市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2.93万平方米、2050套。其中市区8万平方米,1300套,位置在凤城路西侧,烟草公司北,用地面积约80亩。

    (三)廉租住房

    2009年对1982户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其中:货币补贴1543户,实物配租439户。本年度新建廉租住房6000平方米,140套。补贴标准、补贴家庭户数实行动态管理。

    二、保障措施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住宅用地总量的25%,并实行行政拨划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住房结构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普通商品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

    (四)财政部门要保证建设资金来源。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是按10%比例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足部分由财政拨付。

    (五)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控制开发商利润。

    (六)土地、建设、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种优惠政策。在规划审批、税费征收、费用缴纳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经济适用住房一律给予优先优惠。同时加大对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治污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七)严格售房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真正让低收入者受益。

    (八)建设、规划、土地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监管。首先要严把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关。凡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开发商品房。其次要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第三,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到没收。

    (九)、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住房建设计划

    建立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确保住房建设计划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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