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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0日晋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次会议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质询的范围是: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执行财政预算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 (八)国家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的问题; (九)其他重大问题。
三、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由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签名。质询案用大会统一的专用纸书写,一事一案。
四、质询案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由大会秘书长提交主席团决定转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参加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的答复形式由主席团决定。
五、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参加的会议上答复的,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派主席团成员主持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会后印发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六、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七、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再作答复的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八、受质询机关及其负责人,必须接受代表的质询,拒绝代表质询的,或者敷衍塞责的,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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