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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人大
2008-04-20 16:15:12



(2008年4月20日晋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和《代表法》第九条的规定,法定单位、市五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不要作为议案提出,已作为议案提出的,改为建议、批评或意见处理。

  二、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要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说明解决该问题的理由,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代表提出的规范性文件案,应附有该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三、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排在第一位的为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领衔代表和附议代表分别在提议案人相应的栏目中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四、代表向大会所提议案应一事一案,一律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议案的内容、代表的姓名、代表证号码、通讯地址、邮编及电话号码等要写清楚。

  五、代表议案要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超过截止时间的改为建议、批评或意见处理。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统一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议案组在核对、编号、登记、复印、提出意见后,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时,经主席团同意后,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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