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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2日市文明委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文明和谐社区创建水平,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和谐创建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城市(镇)社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和谐社区,是指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批准命名,授予组织机构健全、服务功能完备、公共设施完善、文化生活活跃、治安状况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具有很强带动力、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先进社区。
第四条 文明和谐社区按授予主体分为市级和县、市、区级两个层次,晋城市文明和谐社区为市文明和谐创建活动综合考核的最高荣誉。
第五条 文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提高市民综合素质、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和谐程度,努力建设思想教育扎实、服务设施完善、文体活动丰富、环境整洁优美、社区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新型社区,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市级文明和谐社区的标准:
(一)组织健全,工作有力。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真正把创建文明和谐社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创建文明和谐社区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深入开展文明和谐家庭、学习型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等系列创建活动。社区群团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骨干队伍稳定,活动经费落实,积极发挥作用。社区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事务共办、文明共建的机制初步形成。
(二)教育深入,风气良好。社区设有文明市民学校、家长学校,有教育计划,教育形式、内容因地因人制宜,丰富多样。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围绕社区和谐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理想信念、形势政策、民主法制、科学文化卫生等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居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着力形成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社区居民的整体文明素质较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三)环境优美,设施完备。社区基本设施建设布局合理,环卫、服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公共活动场所绿化、主要道路硬化、路灯亮化、环境美化。社区环境整洁优美,交通管理井然有序,主要道路交通顺畅。
(四)服务优质,生活便利。社区内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周到细致,便民利民服务及时方便,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扎实深入。社区卫生服务配套齐全。社区物业服务项目丰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居民普遍满意。社区志愿者活动扎实经常,形成机制。
(五)文化活跃,活动经常。能够顺应广大居民求知、求美、求健、求乐、求新的要求,依托社区自身资源,组织群众合唱队、秧歌队、晨练队、书画社等业余文化团队。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社区内设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场所等。
(六)秩序优良,社会安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防范和管理措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和群防群治体系完善。社区治安状况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上访事件,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社区管理规范,社会秩序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第七条 晋城市文明和谐社区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要获得下届文明和谐社区荣誉称号需重新参加申报。申报市级文明和谐社区,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还需连续两届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和谐社区称号。2006年以前命名的文明社区视同文明和谐社区。
第八条 晋城市文明和谐社区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社会公示、考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在经所属街道办事处(镇)党委批准后,可向所在县、市、区的文明委办公室提出申请。每届市级文明和谐社区的申报在评选年度的第二季度进行。
(二)逐级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按照市级文明和谐社区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社区进行审核,按照市文明委办公室的推荐比例要求,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
(三)社会公示。各个申报单位在向当地文明委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之后,要按照市文明委的统一要求,在社区的显要位置,张贴市文明委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公示卡张贴时间为30天。各县、市、区文明委在对申报社区初审把关,拟向市文明委提交正式推荐名单前,须将拟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市文明委办公室提交推荐报告。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集中的社区,不得予以推荐。
(四)检查验收。市文明办接到各县、市、区文明委的推荐报告后,将组织专人分别对推荐社区进行检查验收。并采取适当方式征询有关主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检查验收依据《晋城市文明和谐社区考核细则》于评选年度的第三季度内进行。
第四章 命 名
第九条 市文明委审议批准市级文明和谐社区名单后,由市文明委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创建管理
第十条 市级文明和谐社区的创建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文明委负责。各县、市、区文明委要加强对社区文明和谐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一条 对市级文明和谐社区,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文明办每年都要对市级文明和谐社区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出现突出问题的社区,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社区,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市文明办审核,由市文明委做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称号的社区,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市级文明和谐社区荣誉称号:
(一)社区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领导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被黄牌警告的;
(三)发生严重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四)因工作不力造成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法轮功”人员滋事破坏事件的;
(五)弄虚作假,蓄意骗取荣誉的。
第十三条 因行政区划和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应及时报告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2年颁发的《晋城市文明社区创建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晋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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