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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帮扶新办法向就业援助等人发放补贴
就业援助
2008-12-05 10:48:39



  (据晋城新闻网 11月01日)

  我市出台帮扶新办法,向就业援助对象等人群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  每月最高可领416元

  昨日,记者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后,经劳动部门援助就业的我市居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人员,都可以集体或个人的形式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领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最高可领到416元。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吉晓明介绍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晋城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开始对符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实施补贴。申报领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用人单位、个人按所属关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具体的标准针对不同补贴对象分为四大类。

  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没有技能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公益性岗位和属于个人创业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个人可获得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地区有所区分,城区、泽州县每人每月补贴416元,高平市每人每月补贴384元,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为352元。

  在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与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相同,但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与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共职介中心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同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的“4050”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其他人员按缴费总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

  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相应的岗位和社保补贴。

  据介绍,社会保障费用补贴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此之前,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所属关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记者李广瀚)

  来源:太行日报(晚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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