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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将采取三措施 进一步加强涉台仲裁工作

2007-12-26



    (据新华网 12月26日)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陈斌华 茆雷磊)国务院台办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26日在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大陆方面将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涉台仲裁工作。

    他介绍说,考虑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进一步加强对涉台仲裁的宣传,让当事人真正了解仲裁、相信仲裁并愿意选择仲裁。第二,向台商介绍和推介仲裁的标准条款,进一步明确和倡导根据仲裁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在合同中订立的合同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这种仲裁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仲裁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第三,鼓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加强对仲裁员包括台湾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两岸仲裁界的交流与合作。

    张万明在回答相关提问时说,目前两岸的仲裁裁决能够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他介绍说,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均予以认可;需要执行的,依法予以执行。2004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了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作出的一项涉及两岸债权债务的裁决,效果很好,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

    另据了解,按照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定,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在台申请认可和执行,目前已有多起大陆方面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台得到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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